自1989年至1999年的10年间,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湖北、湖南、辽宁、浙江、福建、甘肃等10个省市率先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但ADR监测工作在全国的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加大了ADR监测工作的力度,各级药监部门和监测机构共同致力于ADR监测体系的建设工作。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明确落实了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建设兵团、国家计生委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中心、 34个省级中心的监测网络。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