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要进行ADR因果关系评价。总之, ADR评价在第一步个例评价时实际上是归因或关联度的评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评价,因为不能消除个例报告的不确定性,也不能定量测定其不确定性,而只是以半定量的方法对报告可靠程度的一种暂时性分类。评价需要全面综合考虑,不能生搬硬套,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是正确应用评价准则的重要因素,充实的、丰富的证据是进行评价的保证。也就是说,只有在ADR报告过程的第三期(评价期) ,才能真正确定其因果关系、发生率、危险度,此时往往发生机制可能还不能确定,科学论证还未完成,政策却不得不出台,因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