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第七十八条国家化妆品主管部门、国家监测中心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宣传,提高不良反应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执行力度和自觉性,提高社会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认知程度。监测机构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退出监测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