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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第二节 早 产

1935年美国儿科学会提出,凡活产新生儿的体重等于或小于2500g者为早产。在以后的临床应用过程中人们慢慢认识到,胎儿生长受限时孕龄和胎儿体重之间可以有较大差异,因此,1961年WHO规定了早产孕龄的标准,将妊娠周数不足37周(孕259天)分娩者定为早产(preterm delivery),但没有规定低限。国内外对早产定义的期限不统一,目前我国对早产的定义为自末次月经第1日计算,妊娠满28周至不足37周分娩者。早产是围产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75%以上的围产儿死亡与早产有关,约有1 / 4的存活早产儿会遗 ......

——《中华围产医学》
书名:《中华围产医学》
栏目:中华围产医学 > 第五篇 妊娠中晚期篇 > 第三章 常见妊娠并发症诊治
作者:张为远
参编:黄醒华,虞人杰,叶鸿瑁,盖明英,林其德
页码:368-37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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