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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五、抗结核药物出现不良反应的处理总原则

首先应即刻去除一切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因素,包括立即停用所有正在服用的药物(患者既往长期服用的赖以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药物除外,例如心功能不全患者应用的地高辛、利尿药,糖尿病患者的降糖药等)及可能引起过敏的食物等。不论出现何种不良反应,都应及时复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以便及时发现不良反应所波及的系统及不良反应的程度。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或检查结果,判定患者所发生的不良反应为超敏反应或严重的毒性反应,已经或即将对患者重要脏器产生严重的功能损害,甚至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3)药品不良反应:偶见纳差 ......

——《结核病治疗学》
书名:《结核病治疗学》
栏目:结核病治疗学 > 第一篇 总 论 > 第二章 结核病的化学治疗 > 第五节 抗结核药品的不良反应
作者:李亮 李琦 许绍发 高微微
参编:刘霞,邢军,聂建刚,刘海涛,王黎霞
页码:77-8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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