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 2009 〕 9号) 。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 (以下简称《指南》 ) ,现印发给你们。重症医学科的患者由重症医学科医师负责管理,患者病情治疗需要时,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