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VD第一层面是对症状和体征的定义。其中症状部分的分类和定义首先完成,并于2009年正式发表。前庭症状的定义遵循下列原则: ①任何前庭症状都不具有疾病分类学或疾病结构的特定含义。症状定义应尽可能为纯粹现象,不具有对某一具体疾病的病理生理原因或某一具体理论的参考。症状定义最好没有重叠或分级属性清楚,但是可允许一个或多个症状在一个病人身上同时存在。ICVD还将对涉及体征和前庭功能检测等方面做出规范性标准, ICVD最终还将包括那些有争议和新涌现的疾病类别(例如颈源性眩晕) ,认识现有科学知识局限性,通过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