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WHO将早产定义在妊娠37周以下终止者,但未明确下限。在英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早产孕周下限为23~24周,而在苏格兰则以20周作为下限。1997年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American Colegeo Obstetriciansand Gynecologists,ACOG)将早产定义为:妊娠20~37周之间分娩者。目前,我国早产定义为发生于妊娠满28~36 + 6周的分娩。因为早产临产和宫颈功能不全的标准涉及的是宫缩和宫颈变化,两者都存在着具体量化标准和描述准确性的难点,到目前为止,对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