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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一、早产概念

1961年WHO将早产定义在妊娠37周以下终止者,但未明确下限。在英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早产孕周下限为23~24周,而在苏格兰则以20周作为下限。1997年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American Colegeo Obstetriciansand Gynecologists,ACOG)将早产定义为:妊娠20~37周之间分娩者。目前,我国早产定义为发生于妊娠满28~36 + 6周的分娩。因为早产临产和宫颈功能不全的标准涉及的是宫缩和宫颈变化,两者都存在着具体量化标准和描述准确性的难点,到目前为止,对于 ......

——《中华妇产科学(临床版)》
书名:《中华妇产科学(临床版)》
栏目:中华妇产科学(临床版) > 第三篇 病理产科 > 第11章 早 产
作者:曹泽毅
参编:沈铿,马彦彦,高雨农,陈春玲,于松
页码:119-12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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