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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卫生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卫生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的起草: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员会或卫生厅(局)负责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草案。 ......

——《医院管理学.概论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概论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概论分册 > 第五章 卫生法与医院管理
作者:曹荣桂
参编:曹荣桂,张宝库,代涛,张鹭鹭,韩全意
页码:68-71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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