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由环保、卫生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放污法》第八条和《防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放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的关系。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由“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