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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试验的稽查与视察(TA.QM.002)

建立应对稽查或视察的标准操作规程,以减少不必要的疑问。视察( Inspection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在接到稽查/视察通知后,质控室对通知中列出的稽查/视察内容进行内审。机构办公室负责稽查/视察员的接待,对于检查过程中/结束后发现的问题如需与研究者面谈,研究者须直接回答。稽查/视察结束后,如留有现场未解答的问题,研究者应及时对这些问题进行书面答复,并向稽查员/视察员及机构办公室提交。如 ......

——《中药新药临床试验设计与实施》
书名:《中药新药临床试验设计与实施》
栏目:中药新药临床试验设计与实施 > 第六章 临床药物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 > 第五节 质量管理SOP
作者:唐旭东 翁维良 高蕊
参编:郑青山,杨克虎,李涛,陆芳,田金徽
页码:275-27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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