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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记录的保存、管理和转移

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为每个发生职业接触的劳动者建立和保存准确的职业接触记录。职业接触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接触方式、发生经过、接触后的紧急处理、接触源评估、接触者的免疫水平、接触后的预防性措施、接触后随访以及对是否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结论等,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登记表参见附录F 。职业接触记录应当按要求永久保存。职业接触记录的信息应为受伤害的劳动者保密。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医学记录保密。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要求保存所有记录。如果用人单位停业,并且没有继任者接受和保留医学记录,用人单位至少提前3个月 ......

——《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书名:《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栏目: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 四、标  准 >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组织
参编:
页码:150-15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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