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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乐死分类与对象

安乐死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患者没有表达过同意安乐死,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患者(如婴儿、昏迷不醒的患者、精神病患者和行为能力严重低下者)实行安乐死,这些患者无法表达自己的要求、愿望和意见,根据患者家属意见,只能由医生依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安乐死。对于第一、第二类的疾病患者,实施安乐死似乎较容易被人们接受,对于后几类对象的争议相对较多,如以有严重缺陷新生儿为例,新生儿的缺陷达到何种程度才可称之为严重?如果人为地把这些“绝症者”确定为 ......

——《医学伦理学》
书名:《医学伦理学》
栏目:医学伦理学 > 第十三章 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 > 第三节 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作者:王明旭
参编:尹梅,严金海,马长永,王云岭,王明旭
页码:210-21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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