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款即指出: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即开展了全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要求“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简称‘三大类’ )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