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规定,孕产妇死亡是指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不论妊娠的部位、期限,因各种原因(不论是直接由于产科引起的还是由于因妊娠及其处理方法而加重的)所引起的死亡,但意外死亡如车祸、自杀,不包括在内。孕产妇死亡率的计算公式,应是某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孕产妇死亡数(作分子)与同期内所有的妊娠数(作分母)相除。上海市的孕产妇死亡20年来有了一定下降,1998年为21.19/10万与建立评审制度,改进防治对策明显相关,但有些措施的效果不显著,提示还需继续探索,对外来人口这一特殊人群的保健工作亦是今后要努力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