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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科病历的项目及记录

病儿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与性别、记录日期、出生地、家庭住址、家长姓名、职业及工作地点,必要时应填写身份证号及保险公司等证件号码。病历陈述者和病儿的关系,如母、父(并估计所得病历是否可靠)。应当详细询问起病情形,记录起病的时日,并注明是在就诊的前几天(例如本年9月20日,即来院前1周)。起病是急性或缓慢发作,病儿的症状应按日期出现先后记录,更应注意高热、头痛、呕吐、腹泻(注意大便的性质、次数)、呼吸困难、昏迷、惊厥、麻痹、发疹等严重症状。如果做过结核菌素试验,应当记录反应的结果。必要时应询问当地卫生情况 ......

——《诸福棠实用儿科学(上、下册)》
书名:《诸福棠实用儿科学(上、下册)》
栏目:诸福棠实用儿科学(上、下册) > 第6章 诊断方法 > 第2节 病历记录和体格检查
作者:胡亚美 江载芳
参编:陆华,申昆玲,左启华,江载芳,李同
页码:156-157
版本:7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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