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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中毒

讨论法医学的中毒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毒物,但迄今很难对毒物做出严密的定义。从常识来说,比较少量的物质,由于它的化学作用(不包括自身中毒的毒物),损伤身体健康和危及生命,这叫做中毒,这些化学物质就叫做毒物。但有的物质,例如,把大量的玻璃粉末掺入食品内,食后能损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是玻璃粉末本身并没有毒。强酸、强碱一般不能作为他杀的毒物,但在小儿或体弱不能活动的老人,强酸、强碱也可做为他杀的毒物。从上述可知,毒物引起的死亡,可以是自杀、他杀或误杀,绝不能单凭毒物的种类就做判定,还要参照尸体周围的现场、死 ......

——《检验医学诊断技术》
书名:《检验医学诊断技术》
栏目:检验医学诊断技术 > 第七篇 病理学检查与法医学检查
作者:白继文
参编:王怡,白竹,白继文,董旭源,戢庆华
页码:613-615
版本:3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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