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施行以前,为保障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下发了《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9月2日发布卫生部令第37号)。规定预防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和人员,必须使用由卫生防疫机构逐级分发或供应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疫苗流通的途径是从疫苗生产厂家或疫苗批发企业到省级防疫站,然后由省、市、县(区)级防疫站逐级配送,由县(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