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邦组建初期,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仅承担了国境卫生检疫的职责。按照1901年的联邦宪法,卫生事务一概由州或特区政府负责。为此,联邦政府在与各个州和特区政府协商之后,于1921年成立了卫生处(后更名为卫生与老龄部)。1926年,联邦卫生理事会成立(Federal Health Council,FHC),该理事会不断壮大,于1937年更名为国家医疗卫生研究理事会(NHMRC),并延续至今。2006年,国家医疗卫生研究理事会成为联邦政府法定的主持医疗卫生科研开发的权威机构。由于联邦政府与州/特区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