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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政府的卫生职责

在联邦组建初期,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仅承担了国境卫生检疫的职责。按照1901年的联邦宪法,卫生事务一概由州或特区政府负责。为此,联邦政府在与各个州和特区政府协商之后,于1921年成立了卫生处(后更名为卫生与老龄部)。1926年,联邦卫生理事会成立(Federal Health Council,FHC),该理事会不断壮大,于1937年更名为国家医疗卫生研究理事会(NHMRC),并延续至今。2006年,国家医疗卫生研究理事会成为联邦政府法定的主持医疗卫生科研开发的权威机构。由于联邦政府与州/特区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 ......

——《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挑战---澳大利亚卫生体制的启示》
书名:《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挑战---澳大利亚卫生体制的启示》
栏目: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挑战---澳大利亚卫生体制的启示 > 第五章 卫生系统规制 > 第二节 政府卫生管理组织结构
作者:裴丽昆 刘朝杰 David Legge
参编:
页码:126-12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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