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学角度来认识因与果,凡效应(如疾病的发生)都有“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也可将病因分为必要病因(necessary cause)和充分病因(sufficient cause)。必要病因和充分病因学说在病因学研究中已应用多年,对病因学的发展起了较大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从Rothman的病因定义可见,没有任何一个事件、情形或特征可以独立地导致某病的发生,即没有哪一个因素可以是某病的充分病因(sufficient cause),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在疾病多病因学说中引入了组分病因(comp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