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Levack在对比髌骨骨折术后功能评价时,制订了根据患者主观功能评价的髌骨骨折功能评分。该评分系统包括四个标准:疼痛、活动受限程度、股四头肌肌力减弱程度以及患者本身的主观功能评分(表3-2-。其中,9分以上,可以认为治疗结果为优,患者没有疼痛、活动不受限制、无股四头肌肌力下降和膝关节无主观上的残疾。主要应用于髌骨骨折后各种手术治疗效果的评价。如:髌骨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疗效评价、髌骨骨折行髌骨切除术后疗效评价。也可以用于各种疗效对比分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