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 ~ 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具体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2012年提到每人每年300元,各级政府对中西部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