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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教育]第二节 围婚期女性保健相应法规

1990年颁布及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我国政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将婚前医学检查列为依法服务,更加明确了包含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以及婚前卫生指导为主要内涵的婚前保健的重要性。2001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婚前检查服务内容等提出要求。医疗保健 ......

——《妇女保健工作手册》
书名:《妇女保健工作手册》
栏目:妇女保健工作手册 > 第四章 围婚期女性保健
作者:刘晓丹
参编:刘莹,刘晓丹,张巍,张春苗,郭新荣
页码:43-4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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