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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 ......

——《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书名:《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栏目: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 二、法  规 > 艾滋病防治条例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组织
参编:
页码:35-3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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