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收集范围因案件的情况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总的来说,凡是同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可以证明案情的客观事实都属于收集的范围,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 .有关能证明医疗纠纷和案件的证明对象的事实。2 .肯定医疗纠纷和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积极方面)。4 .和纠纷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在刑事案件中,这是普遍收集证据的渠道,在民事案件中有时也采用此渠道。大部分物证和(或)书证都是通过这一渠道获得的。搜查、扣押以及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采用,是获得证据的重要渠道。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广泛运用,这个渠道的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