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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口腔医疗责任保险与口腔医疗机构经营管理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对象的保险。例如,口腔执业医生误诊造成病人伤亡或损害,致害人均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致害人投保了责任保险,就将这一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这种投保人对可能发生的民事损害事故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就构成了投保人对民事损害责任风险的可保利益,它是建立责任保险关系的前提条件,即投保人只能投保自己可能发生的民事损害责任风险。主要适用于重复责任保险项下,前提是同样的利益,同样的保险标的,同样的风险,同样的时间 ......

——《口腔医院诊所经营管理学导论》
书名:《口腔医院诊所经营管理学导论》
栏目:口腔医院诊所经营管理学导论 > 第五章 口腔医疗保险与口腔医疗机构经营管理
作者:刘福祥 魏世成
参编:贺周,宋锦璘,刘磊,万呼春,邓锋
页码:196-19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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