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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三)强制性医疗监护

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性手段进行监管、保护、治疗和护理,其目的既是为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也是保护和治疗患者本人。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或发生了重大刑事犯罪后出现了精神疾病,并在法院判决前已进行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或无受审能力或受审能力者,一般送当地公安系统所属的安康医院来具体执行强制性医疗监护任务。精神障碍多为慢性疾病,病程较长,病情容易反复,有严重危险性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强制性医疗监护后何时恢复正常,取决于疾病的性质、种类、严重程度、治疗方法、社 ......

——《人格心理学》
书名:《人格心理学》
栏目:人格心理学 > 第二十章 人格障碍的司法相关问题 > 第一节 人格障碍与犯罪 > 二、人格障碍的犯罪和暴力行为的处理
作者:王 伟
参编:王伟,王中会,毛富强,李波,李德强
页码:510-51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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