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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书名:《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栏目: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 三、规  章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组织
参编:
页码:9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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