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电厂(或其他潜在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为减少事实上已存在的照射(例如事故照射),需要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干预,通过变更已存在的照射原因,限定已存在的照射途径,以及改变人们的习惯、行动和生活环境,以防止其受到照射。从上文可知,虽然具体的表述不同,但GB 18871-2002和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国际组织所提出的干预的基本原则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即在采取干预措施时,应该保证利益大于代价,将有关人员的受照剂量降至合理的、可能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