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案件的法医鉴定工作都可以通过这个途径解决,不同的鉴定人因知识经验能力方面的不同,对同一问题可能有认识上的差异,对某些问题的分析结论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内部会诊机制可以避免因认识差异引起的鉴定错误。同单位鉴定人之间的会诊应由受案鉴定人提出,其他鉴定人应予以配合,对参与会诊的鉴定人表达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当意见不能统一时应备案,一般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要时应启动其他会诊机制。通过不断巩固和完善会诊制度、会诊措施,有效加强学科间的合作和学科间的交叉互动,可以减少鉴定资源浪费,提高医疗损害鉴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