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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规的效力范围,即卫生法规适用的效力范围。卫生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是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的,有以下两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以及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发布的卫生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适用,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预防医学》
书名:《预防医学》
栏目:预防医学 > 第二篇 健康促进与疾病控制 > 第九章 卫生法与卫生监督 > 第一节 卫 生 法
作者:孙贵范
参编:凌文华,孙志伟,姚华,王伟,孙贵范
页码:307-308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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