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 、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