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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书名:《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栏目: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 三、规  章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组织
参编:
页码:8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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