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在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乙肝、丙肝等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职业暴露处理、报告流程见图8 - 10 。4.6.2如疑为艾滋病病毒暴露,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4.6.3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4.6.4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