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本规范所指的药学部门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各级医疗机构内所设置的药学部、药剂科、药局、药房等。药学部门属专业技术科室,部分 单位的药学部门承担部分药事管理职能。医疗机构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或考核评审,获得相应药师职称(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和药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