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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新申请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如果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护理法律与病人安全》
书名:《护理法律与病人安全》
栏目:护理法律与病人安全 > 第四章 护士执业考试与注册 > 第二节 我国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作者:刘义兰 赵光红
参编:张亮,王桂兰,李芬,胡德英,王峥嵘
页码:3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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