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卫医发〔 2002 〕 19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