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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六、管理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技术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4 ﹒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3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

——《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
书名:《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
栏目: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 > 第十二章 母婴保健法与献血法 > 第一节 母婴保健法
作者:杨文秀
参编:王永芬,王永芬,王瑾,朱爱军,乔艳华
页码:174-17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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