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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三、人工生殖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父母存在着自然血亲关系,被视为婚生子女一般没有问题。但在丈夫死亡后,利用亡夫生前存于“精子银行”的冷冻精液怀孕所生子女是否具有同等的权利,现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遗产分割时被继承人的遗腹子尚未出生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那么,按照继承法的第一项原则亡夫精子怀孕分娩的子女若被视为婚生子女,那么他们应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传统的继承法对丈夫精液人工授精的遗腹子在适用时发生了碰撞。如瑞典认为,代孕母亲是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所以代生协议是无效的。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九章 医学发展与法律 > 第五节 生殖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219-22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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