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4 ﹒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