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医疗事故与并发症有时很难。根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简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医疗事故的赔偿方面: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对此一条笔者以为很不严谨,它没有说明什么样的错误,错误与医疗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损害又是什么程度,就此敲定有错,并要赔偿,必会增加医疗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