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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一、妊 娠 期

心脏病患者妊娠后,经综合分析,不宜继续妊娠者,应动员其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一般认为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达Ⅲ~Ⅳ级,经药物治疗不见好转或一度好转后又恶化者,或有心力衰竭病史者,均不应妊娠(其他须终止妊娠的指征,参阅本章前述有关疾病)。若已发生心力衰竭,则必须在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进行人工流产。若妊娠已超过3个月,尤其到达7~8个月者,心脏负担处于最高峰,引产的危险并不亚于继续妊娠与分娩,故不能施行刮宫术而必须用更复杂的手术来终止妊娠。当在妊娠早期已出现明显血循环障碍症状,孕妇又不愿意终止妊娠,经内科治疗无效, ......

——《心脏病学》
书名:《心脏病学》
栏目:心脏病学 > 第八篇 特殊人群心血管病 > 第65章 妊娠与心血管病 > 第四节 心脏病患者妊娠的处理
作者:曹林生 廖玉华
参编:程龙献,卢永昕,王朝晖,曾秋棠,曹林生
页码:942
版本:3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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