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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损害

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就是对患者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日本传统的两分法进一步将财产的损害分为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所谓积极损害(也称直接损害),是指受害者因损害事实的发生,既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即已得利益的丧失,是指受害者实际的支出的增加(包括应承担的债务)。所谓消极损害(也称间接损害),是指本应增加财产或利益,却因加害行为的出现未能增加,即可得利益的灭失,消极损害又称为逸失利益,如因医疗损害耽误工作丧失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 ......

——《医疗过失民事责任》
书名:《医疗过失民事责任》
栏目:医疗过失民事责任 > 第四章 医疗过失民事责任范围的确定
作者:刘国祥
参编:
页码:113235-51231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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