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制定的(草案)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鉴于制定脑死亡判定标准是个慎之又慎的过程,所以在运作之初规定只在地、市级医院中施行。因为这些检查的设备很昂贵,地、市级医院不一定具备,而专业技术人员也较少,如果《草案》中规定了这些检查手段,就等于减少了判定脑死亡的医院,从实用观点出发就不宜作为判定标准。总之,制定《草案》的全体成员的初衷是:使草案最终成为权威性的法规,既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广大医务人员的愿望,当然更重要的是希望在《草案》公布实施后能为大众所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