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诊断标准依据卫生部2002年4月8日发布的“职业性溶剂性汽油中毒诊断标准(标准号:GBZ27‐。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的诊断,非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也可参照执行。根据短时间吸入高浓度汽油蒸气或长期吸入汽油蒸气以及皮肤接触汽油的职业史,出现以中枢神经或周围神经受损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和空气中汽油浓度的测定,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具有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及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可列为观察对象。1)轻度中毒:有下列条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