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