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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三、服刑能力鉴定后的处置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按《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为此,已在服刑的罪犯,一旦被鉴定为无服刑能力,将进入保外就医程序。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罪犯遵从上述规定处理。 ......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书名:《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栏目: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 第四章 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 > 第四节 精神障碍犯罪人员的处置
作者:赵虎 蔡伟雄
参编:王小平,胡峻梅,韩卫,王小平,王克勤
页码:9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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