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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毒案件的特点

首先,罪犯实施投毒犯罪前必须寻觅、获取毒物。也有的罪犯在医院以治疗的名义获取能致人死地的针剂或药品,积少成多,用于投毒。还有的罪犯在野外采集某些有毒的动植物,利用其毒液、毒汁来进行投毒犯罪。6 .其他特殊方式投毒,如通过阴道、肛门、穴位投毒,小剂量、多次投毒等。投毒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都选用无色、无味、毒性强烈的毒物来投毒,如毒鼠强、氰化物、有毒气体等。由于毒物种类繁多,现场获得的检材可能含量极少,或被稀释、发生变化、挥发等,检验鉴定需要排查的毒物种类很多,获得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的难度较大。 ......

——《法医现场学》
书名:《法医现场学》
栏目:法医现场学 > 第二篇 各 论 > 第二十章 投毒杀人案件的现场勘验 > 第一节 投毒案件现场调查与勘验
作者:万立华
参编:于建云,万立华,马智华,王立军,王德明
页码:213-21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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