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医疗器械生產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第八条召回医疗器械的生產企业、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廠商在中国境內指定的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轄区內医疗器械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