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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四)普通医疗监护

普通医疗监护有别于强制性医疗监护,对患者人身自由的限制相对说来不十分严格。普通医疗监护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治疗和护理的同时,更注重对患者的保护,而不是监管。未发生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或受害的精神障碍患者,其普通医疗监护应由其监护人决定。精神障碍患者出现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又无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或无受审能力或无服刑能力,在许可的条件下也可对其采取普通医疗监护措施,裁决机关基本与强制性医疗监护相同。由于患者的病情和案情各不相同,普通医疗监护期限仍采用不定期医疗监护,以病情好转情况,并结合案情、危险性等来 ......

——《人格心理学》
书名:《人格心理学》
栏目:人格心理学 > 第二十章 人格障碍的司法相关问题 > 第一节 人格障碍与犯罪 > 二、人格障碍的犯罪和暴力行为的处理
作者:王 伟
参编:王伟,王中会,毛富强,李波,李德强
页码:511-51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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